多地放烟花爆竹新规,多地放烟花爆竹新规定 - 巴中顺榔弦租售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45 > 正文

多地放烟花爆竹新规,多地放烟花爆竹新规定

  • 45
  • 2025-01-20 12:30:13
  • 8
摘要: 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郑州?烟花爆竹燃放新规?2022年太原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郑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
  1. 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郑州?
  2. 烟花爆竹燃放新规?
  3. 2022年太原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郑州?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郑州市相关部门也专门作出了回应:2023年,郑州市依旧延续禁止烟花爆竹的规定。

 ➤近年来,郑州一直执行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相关政策 而2016年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禁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郑州市的禁放范围是: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和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荥阳市、巩义市、中牟县、上街区全域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所以现在执行的是《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新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2022年太原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生活环境,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太原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监察、环境保护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下列行政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

南郊区的金胜乡、亲贤乡、黄陵乡、郝庄乡、杨家峪乡、小店镇;

北郊区的小井峪乡、东社乡、西铭乡、新城乡、中涧河乡、柴村镇、向阳镇、上兰镇。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范围内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零售烟花爆竹。

生产和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准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范围内批发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非经太原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范围内。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零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零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运入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并处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条,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无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本人没有经济收入的,罚示和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可在接到裁决通知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重大庆典或重大节日需要燃放焰火的,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燃放、销售、运入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公民均可以劝阻、举报;举报有功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